
水文现代化建设方案(水文现代化建设方案范文)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水文局作为专业机构,承担着全省水文水资源工作的诸多职责,其主要职能包括:首先,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文水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定全省水文水资源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水文水资源发展规划,确保工作的方向性和政策性。
4、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防洪相关的活动及防洪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防洪工作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江西省水文局,即江西省水资源监测中心,设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安全监督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建设管理处、水文监测处、水情处(防汛抗旱处、省水情中心)、水资源处、水质处、水文资料处、通讯信息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等13个职能处(室)。
6、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湖北省为了规范和加强水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水文活动,包括规划建设、监测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旨在促进水文事业发展。
3、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确保防汛抗旱水文信息的采集、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文测报设施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5、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水利现代化的主要指标体系有哪些?
水利现代化评价体系 水利信息化—水利现代化重要标志 长期的水利实践证明,完全依靠工程措施,不可能有效解决当前复杂的水问题。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开发水利信息资源,拓展水利信息化的深度和广度,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重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水利现代化建设不是封闭式的,要在国家整个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制定水利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与全国、全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代化进程要衔接,因为水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一是设施一体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强化运输方式间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衔接,促进综合运输枢纽的集约整合。二是装备标准化。完善汽车列车标准及厢式挂车型谱,引导货运车型向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方向发展;强化标准衔接;强化装备安全和节能标准。三是从业资格化。
安徽省水文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市政府在这一章中强调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水源保护工作领导,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鼓励无污染产业在保护区内的发展,并强调了规划与布局的重要性,以实现有效保护。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